(一)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;根据有关标准化、计量、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法律、法规,进行行政执法工作。
(二)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,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。
(三)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;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,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;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、鉴定;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、计量、质量等法律、法规的行为,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。
(四)管理和指导全市质量工作;组织贯彻实施《质量振兴纲要》,组织拟订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、意见;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;参与省局对省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、压力容器与电梯、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、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;协助省局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;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(五)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,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,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;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。
(六)负责全市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;推行法定计量单位,执行国家计量制度;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;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;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。
(七)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。
(八)综合管理锅炉、压力容器与电梯、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。
(九)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,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。
(十)承担政府“打假办”的日常工作。
(十一)管理局直属单位;指导挂靠的学会、协会工作;领导、管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;管理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纪检监察、宣传、教育、培训和信息等工作。
(十二)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(十三)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作;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,实行生产许可、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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